当前位置: 首页 > 学会概况 > 学会章程
学会章程

河南省高等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章程


第一章 总则

 第一条  本会名称:河南省高等教育基本建设学会。英文名称:HENAN HIGHER EDUCATION CONSTRUCTION SOCIETY,缩写:HHECS。

第二条  本会是由河南省从事教育行业基本建设工作与实践领域的个人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本会宗旨是紧密结合我省高等教育的实际,团结组织高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,探索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律,研究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理论,总结交流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经验,不断深化高校基本建设改革,提高高校基本建设的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,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。

第四条 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教育厅、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 本会的住所:河南省郑州市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承担省教育厅委托的有关工作和科研课题,协助省教育厅和会员单位处理解决高校基建技术和工程经济等问题;

(二)开展高校基本建设学术交流、调研及考察活动,沟通信息,推广管理和改革的先进经验;

(三)开展高校基建人员的继续教育,举办各类培训活动,提高我省高校基建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;

(四)编辑通讯,推广国内外、省内外建筑科技成果以及高校基本建设先进技术和经验;

(五)开展业务咨询、政策咨询;

(六)发挥技术优势,兴办经济实体,按照国家政策开展有偿服务,为学会开展工作和发展提供经济支撑;

(七)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及时反映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中合理意见和要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 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自愿加入,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在教育行业基本建设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事业单位、优秀企业;

(三)本科院校、高职高专、教育科研机构以及与教育基本建设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;

(四)个人会员是从事与基本建设行业相关企业负责人,具备一定影响及号召力的专家、学者。

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单位会员:提交《单位会员申请表》(由学会统一制备),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(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),法人代表身份证,单位简介;

(二)个人会员:提交《个人会员申请表》(由学会统一制备),本人简历;

(三)单位会员由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,个人会员由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;

(四)由河南省高等教育基本建设学会颁发《会员证书》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并积极向本会刊物投稿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年不交纳会费;

(二)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
第十五条 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六条  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一节 会员大会

第十七条  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  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九条  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二十条 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;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一条  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%。
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负责基本建设的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第二十四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(四)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,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
(十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,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二十八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节  负责人

第二十九条 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。

第三十条  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-13人。负责人从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教育基本建设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秘书长为专职;

(七)本会的负责人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(八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(九)负责人需报批的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;

(五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第三十二条 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三条  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,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前任法定代表人要积极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,若有特殊情况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明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五条  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,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报理事长会议审议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报理事长会议审议;
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长会议审议;

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长会议审议;

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长会议批准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六条  本会理事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;
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(三)向理事会提出建议、议题;

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。理事长会议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七条  学会根据需要可聘任学会顾问。

(一)顾问的任职条件:

1.为学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;

2.在教育基本建设领域的知名专家、学者;

3.根据学会发展需要,需要聘任的人员。

(二)顾问的职责

1.自愿参与学会的各种学术活动,为学会发展献言献策。

2.根据需要可列席理事会会议、秘书长办公会议。

(三)聘任程序

由学会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聘任事宜。

第三十八条 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、理事长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

第四节  分支机构

第三十九条 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四十条 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四十一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
第四十二条  本会设立五个专业委员会,专业委员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调整、延期换届的,须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,经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。

各专业委员会原则设立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。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可列席理事长会议、理事会会议、秘书长会议。


第五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第四十三条  本会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设立党委、总支、支部。

第四十四条  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第四十五条  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四十六  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,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,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,接受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 信息公开

四十七  本会于每年5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
(一)本会的基本情况;

(二)本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
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
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

(五)财务会计报告;

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
四十八  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,不得公开。

第七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四十九 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咨询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条 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
第五十一条 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第五十二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三条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四条 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五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五十六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的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五十七条 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自行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五十八条 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省教育厅、民政厅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九条 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六十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第十章 附 

第六十一条  本章程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二条  本章程自省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